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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日新:语言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大家小文

语标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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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今日与大家共同学习赵日新老师的《汉语规范化问题的几点思考》一文,这篇文章原载于《中国社会语言学》期刊(2003年第1期)。在本篇文章中,赵老师从语言规范不是什么、语言规范是什么以及语言规范中应该注意什么三方面进行探讨,文中使用的语言严谨而又不失生动,十分值得拜读!

作者简介

赵日新,北京语言大学教授,汉语言文字学专业汉语方言学方向博士生导师。中国语言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汉语方言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13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7年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曾任《语言教学与研究》副主编、北京语言大学语言科学院院长。

汉语规范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建国以来,特别是1951年《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的社论和1955年“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以后,汉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共同语的推广、简化字的推行、规范词典的编纂、科技术语的标准化等工作都卓有成效。

汉字的标准化工作(即汉字“四定”:定音、定形、定义、定序)目前正在进行中。汉语的词汇和语法规范工作进展相对缓慢,《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词书、《现代汉语》教材或语法论著等的规范性质都只能是“回顾式”的,而不是“前瞻式”的。

我们目前的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也还有一些误区。比如对普通话定义的理解: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可是北京音并不等于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这是就普通话的词汇基础来说,可是如果北方话是指“北方官话”的话,那么普通话的词汇基础显然是过于庞杂了),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哪些是典范的现代白话文?是从作者地望来定义还是从作者知名度来定义?“现代白话文”是否指“五四”以来出版的书面作品?是否包括近代、当代?)。过去的语言规范较少考虑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心理和群体文化意识。

什么是普通话?应该怎样理解、如使用这个概念?如果我们对此把握太严的话,那差不多就等于说我们的推普工作成效甚微。其实,从方言到普通话,其中有一些过渡的状态:

方言


很不标准的普通话——属于方言

不很标准的普通话——属于普通话

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标准的普通话

陈章太先生(1999)对此曾有过很精到的说明,可以参阅。

正视存在的问题是做好今后汉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做好汉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首先至少要弄清“语言规范不是什么、语言规范是什么、语言规范应注意什么”等基本问题。

一 语言规范不是什么

语言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语言有其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这种规律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语言规范不是长官意志,不是行政命令。“避讳”这种封建统治者利用手中的权势地位来强制规范人们的语言行为的现象已经成为历史。

语言规范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般不会规定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只能用某一个词而不能用别的同义或近义的词。

1994年《参考消息》刊登的三条消息就是很好的例子。

1994年4月22日有一则题为“英语大举‘入侵’、法语筑起‘防线’”的消息。

路透社巴黎4月15日电题:法国参议院通过法语法案

法国参议院已通过一项有争议的法案,以便在法语这个语言周围筑起壁垒,制止英语词汇的大举入侵,并在科学技术时代使法语继续保持活力。这项法案有时在国内外受到嘲弄,说它是试图用法令扭转潮流的徒劳无功的努力。

法案规定在公告中使用外文词汇是非法的,并且规定在法国境内举行的研讨会上,法国人必须使用本国语言。

尽管法案没有指明令人气恼的“入侵”语言,但很明显它是针对英语的,人们常常指责英语正在文化和贸易中咄咄逼人地扩大使用范围,使法语变成“英语式法语”。

对违者的处罚将在以后规定。据认为肯定将包括罚款和取消政府补贴。可是,从做生意考虑,这个法案将不适用于在国外推销法国产品。

这项法案是政府为在由英语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科技世界上继续保持法语活力的一部分。它为保护法国文化和扩大讲法语的国家行列的运动增添了力量。

这项法案禁止在工程合同、公告、广告中和在广播电台与电视台广播时(外语节目除外)使用外文词汇,以保护法国人用本国语言互相交流的权利。

英语词汇必须用相应的法语词汇来代替,得到法国科学院的赞同并且已把有关英语词汇列入它的辞典的除外。公共场所的公告和招牌必要时可附有译文。

研讨会上必须允许与会的法国人使用本国语言。如果是国家机构主办的,必须提供同声传译。

70天之后,7月2日的一则题为“法语英语横眉冷对”的消息说:

法国当局建议开展一场净化语言运动,制止英语的渗透;英国对此作出反应,英国保守党议员安东尼·斯蒂恩6月21日说,他下个月打算提出一项议案,禁止在公共英语中出现法语词汇。他说:“他们认为这样一来会使法语净化。好吧,我要通过在英国禁止书面语和口语中出现任何法语词汇这个比它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手段,来表明他们是多么愚蠢。”他将于7月份在下院提出《法语词汇(禁用)议案》,但是不大可能会出现进一步的措施。

法国颁布的摒弃外来词的规定几个月来一直使法国人莫衷一是。

又过了50天,8月22日的一则题为“法取消外来语禁令部分条文”的消息说:

法国为保护法语制定的法律取消部分条文之后,像“角球、勺子、恐吓者”等外来语汇在新闻和广告语言中又重新可以使用。但是在社会、商业和知识领域的活动中必须使用法语,同样禁止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或私人使用外国语汇。公共和私人的传播媒介和广告公司则不在禁止使用外国语汇之列,他们也不必用规范法语取代之。法国文化部长最初提出的保护法语的提案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英语对法语的渗透,但是他使用的方法遭到右派人士的反对。为了严格执行法律,有一个委员会专门编制了允许使用的外来语词汇表,并把该词汇表附在法语官方词汇词典中发表。

实践证明,这种不顾语言发展规律而制定的规范语言的法律条文最终只能落得贻笑大方的下场。

语言规范不是权威把关,正所谓“落花有意,流水无情”,规范并不是权威的一厢情愿。例如过去有人指出“人工流产”不能简缩为“人流”,很多语法著作中都将“名词不能受程度副词的修饰”作为名词的最重要的语法特征,实践证明,这种规范已经或正在受到巨大的冲击。再比如“邮编、邮码”之争,按照语言结构规律,当以简缩为“邮码”较为“合理”,但实际情况是“无理的(‘邮编’战胜了有理的‘邮码’”。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对语言中的创新(或复古)现象,权威或语言学工作者不必急于用逻辑事理或现有的语言规范去强行取舍,而应该随时予以关注,通过调查统计分析这些现象的使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审慎地预测其发展趋势。

规范化当然更不是让说话者、作文者戴着镣铐跳舞。

 

二 语言规范是什么

语言规范首先是使语言保持自身社会属性、民族属性的一种手段,这是语言规范的基础和前提。

规范应是对作为交际工具的语言的最一般的抽象和概括。我们可以把规范看作一个圆,其核心部分是所有说这种语言的人都认可的,核心与圆的边缘之间是规范与不规范的过渡地带,如果核心部分是黑色的,那么从核心外缘到圆的边缘是渐淡的。从共时层面看,离核心越远的东西越不规范,从边缘到核心的过程就是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从历时的角度看,处在圆的边缘的成分也可能进入核心,成为规范的成分。

语言只有因为人的使用才会存在、发展,在语言的发展变化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规范的对象不是抽象的语言系统,而是实际的言语,规范应以人为本。规范是相对的,规范是一扇可以透气的门,可以为语言的发展输送新鲜的空气。

通常,规范有三种功能:(1)支柱功能即维持、巩固和发展汉语的功能。(2)评价标准的功能,即说话者以言语规范作为评价他人和自己言语对错的标准。(3)行为导向功能,即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情境下应该怎样说写,不应该怎样说写,按照规范行为。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规范是有惰性的,即规范具有保守性。规范有制约成员行为,使说话人言语标准化的作用,因此对一切偏离规范的行为都要限制,并且重新进行规范。这种作用体现为多数成员对偏离规范的成员采取排斥的态度。但是群体规范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见,反映的是中等水平,因此,语言中的创新或返古往往都会受到排斥。这是一种惰性功能,保守的功能。我们自然要充分发挥规范的三个功能,但是更要重视规范的惰性。

近年来,王希杰、于根元等先生提出了语言潜显理论,这种理论把语言的世界分为显性的世界和潜在的世界两大部分。所谓显性语言就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在使用的并且得到社会公认的那个部分,是我们大家都很习惯了的东西。显性语言相当于上文所说的圆的核心部分。所谓潜在的语言世界指的是,按照语言的结构规则和组合规则所构造和组合起来的一切的可能的语言形式的总和,但是它们还没有被这个语言社团所利用和开发(王希杰 1995)。潜在的语言相当于上文所说的圆的边缘和圆以外的部分,潜的部分其实是带有不可知(准确地说,应是不可以预测)的性质的。哪些潜的东西会变为现实的显的东西?社会的发展、语言的接触可能会使语言中潜的部分变得无法预测。

关于规范的理解,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共同语有共同语的规范,有些方言也有方言自身的规范。某些在共同语中不规范的现象在方言中却是规范的,如果这种方言有足够的语用力量,它的某些现在看来不规范的说法说不定有一天也会成为共同语的规范,如粤语中的“有”字句,在普通话中显然是不规范的。但是如今我们在年青人的口语中已经可以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如“我有去”、“我有这样说过吗”等。这种句式是否会进入到共同语中?我们将拭目以待。

语言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人力对语言发展变化的干预,从社会角度来看,这种干预是必要的,但干预必须从语言自身发展演变规律的实际出发。语言只是因为人的使用才能存在和发展,语言规范应该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心理。社会的发展是语言变化的外因,语言表达中求新求变的心理也是语言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在说话创作时难免会超越规范,有时甚至还有超越规范的要求。更新是语言里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从说话、写作者的角度来说,用新颖的说法取代陈旧的说法以取得更强的语用力量、“语不惊人死不休”是人们在交际时的一种普遍的语用追求。更新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抵消语言磨损的有效机制。

语言规范是预测。语言规范既然是运动的、相对的系统,那么我们在进行规范工作的时候,就必须站在语言发展的前列,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有某种预见性(龚千炎1991)。应该充分利用定量和定性相统的方法来帮助我们对某一语言形式的使用情况作出预测。

语言规范是柔性的,不必要求“非此即彼”,规范应该允许存在过渡地带。

语言中本来有表示某一概念意义的词(有人称为“显词”),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了一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新词出现之初,用惯旧词的人往往会觉得别扭,觉得难以接受,这是人的习惯心理、思维定势在起作用,是很正常的。相同或相近的概念意义用两个词来表示,规范工作者就会觉得有违语言的经济原则,会对人们的表达和理解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于是便想“二者必居其一”,一定要在这两个形式中选择一个摒弃一个。这种纯洁语言以方便人们交际的愿望是难能可贵的,关键是要从语言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出发,从使用语言的群体的心理需要和心理规律出发,否则就容易在现实面前束手无策或者对语言规范工作失去信心。比如普通话中原来有“收款台”,后来在香港话、广东话等影响下,出现了意义相同的“收银台”,同一意义用两个词来表达,对此,我们不必急于考虑取谁舍谁,不必轻易下结论。使用语言的大众自然会有一个取舍,当然这个取舍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语言的发展有时是不讲道理的,不能时时处处都拿逻辑规律或事理来要求语言、规范语言,否则就容易碰壁。有的人可能会说,语言中既然已经有一个词表达某一个概念,为什么还要引进另一个词呢?因为语言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语言之间、共同语与方言之间的交往接触,常常会导致借词。最初借入这个词的人自然知道有“收款台”这个词,他之所以要说“收银台”,这其中大概还有一个追求时髦、追求新奇的语用力量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新概念不断涌现,自然要求语言有相应的新词语来称呼它。这些词语可能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造的,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义异形的情形,需要进行规范;语言中原有某个词指称相应的事物或概念,但在一定的时期,人们可能会借用一个新词来代替它,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追求更强的语用力量有关。


三 语言规范应注意的问题

要对语言运用进行规范,首先要了解语言的特性。语言是一个羡余系统,是一个能容错纠错的系统。因为羡余,所以能够容错。我们之所以能够判定一个句子的对错,固然与我们的语感有关,更与语言是羡余系统有密切的关系。其次要了解语言使用者的心理,了解语言使用者的群体文化意识。语言是由人使用的,使用语言的人构成的是一个随机的群体,语言规范必须充分考虑群体心理和群体文化意识。人的心理、行为决定于内部需要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要测定人的心理与行为就必须了解完成这一行为的内在的心理力场和外在的心理力场的情境因素。心理学家所说的“群体动力”,是指群体活动的方向,而研究群体动力就是要研究影响群体活动动向的各种因素,因为群体活动的动向同样决定于内部力场和情境力场的相互作用。群体文化意识中有近似于本能的守旧性和排他性。在群体文化影响下,人们通常更倾向于随俗从众,这样才有归属感、安全感。

语言规范应在保证语言能够正常发挥其交际职能,能够保持其社会属性、民族属性(我们自然不能将一种语言规范为另一种语言)的前提下进行。

语言规范应该分层次进行(参看周一农1990)。

语言规范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语言运用中总是会有创新。作家写作的目的是要给人看的,所以他的语言也应该是规范的,除非他存心要让读者看不懂。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是为了表达思想和感情,写给自己看的,说给自己听的话,规范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而要使别人明白、理解自己的意图,则必须要使用别人能明白理解的话语。这是交际中的合作原则所要求的,除非他不想交际获得成功。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所有的人都根据规范的标准来说话写作,那语言将如何发展呢?有人说,文学语言的本质是反规范的,这句话虽然有些绝对,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创新是必然的,创新就是超越规范、突破规范,语言运用上的创新能否成为新的规范,同样要接受规范范式的制约,语言就是在“规范-创新-再规范-再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

最后,我们用王力和吕叔湘先生的话结束本文。

“语法里只有习惯,没有天经地义”(王了一 1952)。

“语言的规范是历史演变的结果,人们所能为力是极其有限的”(吕叔湘1987)。

(参考文献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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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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